摘要:构建我国合理金融监管体系,三大监管机构应探索彼此合作的机制,使金融监管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区域特点,为最终过渡到混业监管创造条件。
在我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的新形势下,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金融机构的全能化、金融业务一体化经营方向在不断加强,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迫使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监管范围、监管手段、监管模式、监管体系上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矛盾
(一)我国金融市场已出现混业经营苗头,现行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将面临挑战。
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对现行分业经营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际金融市场新的改革趋势,将冲击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监管。
我国金融业将在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及西方国家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的冲击。
(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
1.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等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
2.监管职能缺位,导致管理真空和摩擦。从监督管理部门来分,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分别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主要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则监管部门更多,例如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企业债券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而外汇和B股交易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运作,就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能够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
(四)金融监管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
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五)现行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严格禁止银行、储蓄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样,就将部分需要规避投资主体资金拒之门外。
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保费都是存人银行,导致资金运用渠道不畅、保险产品开发慢、审批慢等问题,但在现行管理模式下,虽然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保险公司只能将钱存入银行,近几年银行连续降息,使得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也出现亏损。
证券业目前受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和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其业务经营仍处于比较简单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尚未开始。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和行政审批,导致管理部门各层次的寻租行为,使上市公司成为各利益集团争夺妥协的结果,不仅降低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增加了发行企业及券商的发行成本与隐性支出。
构建合理金融监管体系的现实选择
(一)在分业监管及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期内,三大监管机构应积极探索彼此协调和合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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