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开放:劳动力市场改革必由之路其它经济学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1:21:59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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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屡禁不止的劳动力黑市
提起黑市,大家很容易联想到由于产业管制而导致的产品黑市,却不大想到要素市场也存在黑市。劳动力黑市、民间的高利贷(资本黑市)都是要素市场的黑市。
这里提到的劳动力黑市,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交易的地下市场。这个市场不受法律的认可,更不受法律的保护。在许多城市都可以看到这样一些自发形成的劳动力市场。一些人手中提着 "木工"、"瓦工"、"厨师"等字样的木牌或木片、纸片,这就是雇主或中介人;另外有一些寻找工作的人们跟他们讨价还价。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一来,他们就作鸟兽散;执法人员一走,他们又卷土重来。
在劳动力黑市上的劳动力交易无人管理、无人批准、不合法,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招工的审批手续,没有任何的保障和监督。一般地,它是城市外来人口的主要集散地。在这个市场也存在一些边缘服务业(比如洗头房、桑拿房、歌舞厅等)的从业人员,甚至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也在此寻找"工作"。
由于在劳动力黑市找工作的人多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很少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更不用说办什么统筹、保险,因此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会经常发生。这样的市场上甚至还发生过流氓借招聘为名,强奸、杀害农村女青年的案件。
在全国许多的城市,都存在这样的劳动力黑市。南京中华门劳动力黑市是其中的一个(《法制日报》2001年4月2日曾报道《透视南京中华门劳务黑市》)。这个黑市自1996年形成,沿袭数年,虽经数次"取缔",但至今仍相当活跃。当局先后使用过驱赶、清理等办法,均未见效;后来当局宣布其所属的11家职业介绍所免费对黑市中的劳动力开放,希望通过降低加入正规市场的成本,吸引劳动力离开黑市。即便如此,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仍然不能和中华门黑市相比。
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局面呢?是那些劳动力不理性吗?不!细细一想,我们会发现他们的行为其实是最理性的。以中华门劳动力黑市为例,"在职介机构求职,除了要有身份证外,还必须有户籍所在地政府发的外出务工证,结婚的还要有计划生育证等,诸证必须齐全。" 这个要求,对那些黑市的劳动力来说,太高了。对这些人而言,办上述证件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对称。一位安徽的青年就对记者诉苦:不办证还好,一办证,乡里、村里还要收务工管理费。
由此不难发现,劳动力黑市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在于,各种劳动力管制政策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限制。由于那些限制,劳动力在正规劳动力市场进行交易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使不少农民工劳动力仍然选择停留在黑市进行交易。那些黑市劳动力最多的呼声就是"门槛降低些,门缝开大些"、"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方便"。
各地政府对外来劳动力的限制,本意是使外来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但是,只要看看劳动力黑市,我们很难说那些限制政策是成功的。
二、劳动力市场管制及其后果
劳动力黑市只是对劳动力(尤其是外来劳动力)进行管制的后果之一。劳动力市场管制绝不止这样一点,其后果也不仅是产生黑市。
通常,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制定劳动标准;其二是调整雇佣关系;其三是整合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其四是颁布公平就业法令。
这些管制,或许有其积极作用。但是更多的却是消极作用。我们可以逐一来加以分析。制定劳动标准包括①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时标准和②最低工资,以及③最低生活保障。劳动经济学的享乐主义工资理论模型表明,安全卫生标准可能会使偏好风险的工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事实上,即便没有安全卫生立法,雇主与雇员的博弈也会是安全卫生条件达到一个合理的程度;缩短工时应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倘若政府有意制定较短的工时,那些希望提供更多劳动的人们就会寻求兼职,而企业将出现更多的加班,做生意的成本提高了。最低工资立法只是造就更多的潜在受害人群,因为它保护在职者的同时也减少了就业机会。最低生活保障使劳动力生存得到保护,但过高的保障也会激发劳动者的惰性。
调整雇佣关系主要是对劳动合约的行为给予限制,包括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以及规范。比如,在国有企业开除一名员工比在私有企业开除一名员工困难得多,因为政府对两者雇佣行为的管制程度不同。又比如,现在的企业已经拥有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权,但是政府仍在试图指导(如集体谈判工资办法要求企业制定工资水平要考虑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在我国,政府采取了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中,劳动力与企业的权利是不对称的,比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上,劳动力比企业更自由。许多的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劳动力,在就业雇佣体系中为外来人员设置了障碍。另外,职业资格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破坏劳动力自由合约,职称先评后聘就是一个例子。弗里德曼曾说明企业有反对职业资格制度的倾向,其实劳动者何尝不是?人民网一项调查:您认为职称"只聘不评"这一改革值得推广吗?共9268人参与了调查,认为值得推广的占64.02% ,不值得推广的占29.64%,说不清的占6.34% 。围绕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认证,除了浪费资源以及产生"寻租"行为以外,究竟还有什么效果?
整合劳动力市场供给与需求是政府为促进就业和提高劳动力市场绩效而采取的政策,包括政府培训项目、积极的劳动力市场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工作流动限制等。政府为劳动者提供低价或免费培训以帮助受训者就业的效果可能并不明显。表面上受训者就业概率更大,但实际上只有那些相信培训可以提高就业概率的人才会参加培训,他们既可能本来就具有较好的就业能力,也可能在政府不提供培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培训,因此那较高的就业概率是不能说明问题的。去年诺奖得主赫克曼等人对积极劳动力市场计划的大量个案研究表明,尽管不同的计划对参与者的影响各不相同,但许多计划对于参与者来说,仅仅具有很小的正面效应,有时甚至是负面的效应,并且不能达到社会效率的标准。当然,尽管他们得出的结论认为由政府资助的再培训项目的实际效果很不好,但它同时深刻地揭示出政府一些项目以及其它形式的干预实际上是如何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就人力资源开发政策而言,盲目扩大高等教育以调整劳动力供给的行为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也可能并不可取。高等教育的骤然扩大,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而高学历也通常会提高青年的就业期望(但雇主通常不愿花高工资雇佣没有经验的青年人),造成他们更多地失业(即所谓的知识失业)。我在最近得到的数据表明,16-19岁的大专毕业生失业率为67.11%,20-24岁的大学毕业生失业率为18.26%。而工作流动限制,在我国正逐渐放开,但一些传统制度安排(户籍制度、干部制度)仍然是劳动力流动的巨大障碍。
至于公平就业法令,感情与理性从来就纠葛不断。虽然我国没有反歧视法,但是许多法规(比如去年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仍然有反对歧视的条款。市场本身提供了解决歧视问题的方案,政府没有必要介入这一问题。举个例子,假如男性与女性具有相同的生产能力,雇主歧视女性而给予其更低的工资,那么其他的雇主很快就会发现雇佣女性是有利可图的,于是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将增加,直到男性与女性的工资处于同等的水平。如果男性与女性具有不同的生产能力,那么得到不同的收入也是应该的。公平就业法令还有许多其他的内容,但它们通常也带有负向作用。比如保护女工导致企业不愿雇佣女工,保护未成年工导致企业不愿雇佣未成年工。任何受保护的劳动力,他们所得到的保护,是以减少他们的就业机会为代价的。
不排除对劳动力市场的某些管制是好的,比如工业卫生标准。但是,就大多数管制来看,它们既损害了经济效率,也破坏了劳动力的一些基本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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