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权力.寻租和腐败 其它经济学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1:18:19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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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这篇文章把腐败看作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违反合同的行为。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腐败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违规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以其所依据的合同的特征而定。正是如此,在许多情况下,腐败的产生就是对制度缺陷合理的并且能理解的反应,而制度的缺陷通常不是偶然的。 为了说明这一论点,将分析三种不同类型的制度架构: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与主流理论研究腐败的方法不同,这里主要讨论在不同制度架构下,腐败产生的不同原因、范围和结果。因此,规范化的结论应有所调整。
【正文】
Discretionary Power, Rent-Seeking and Corruption 任意权力、寻租和腐败
1. 反腐政策真的有意义吗? “腐败”这一术语通常等同于一种交易行为,即隶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把本不属于他的财产权力卖给第三方,而滥用其职权1。也就是说,当直接或不直接地受制于某个合同关系的个体违反了有关私人营利方面的条款时,腐败便产生了。最具典型的,是有关官僚的案例:利用其权力减少某些代理人的成本,却以牺牲其它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或者他们可以增加个体与政府交易的成本,并要求一定的补偿。正如政府官员在他们实施和执行法律前征收额外的费用一样。 当然,也存在官僚在设定的限制内合法地使用职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况下,当权力被滥用,强制力被亵渎时,腐败行为就发生了。例如,某官员需用其自身判断力来处理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却一味谋求私利而不顾大众的福利2。这种可能性实际上显示了一类我们相对很少探讨的腐败行为。它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在公共利益方面含糊的社会契约内容导致了个人理解的产生,违规也就是一个有关个人理解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腐败或许是一个武断的概念。私人营利的存在并不足以表明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非法或是对社会有害的。 当然,腐败现象并不单只属于公共部门。一个私立公司的雇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违反了与其雇主或是股东订立的契约,也应视为腐败行为。然而,这与推卸责任或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并非一回事。因为无论是推卸责任还是不称职都不意味着:通过使第三方参与而谋取自身利益3。 不过,其关键因素是一样的。那就是,腐败现象是违反或明晰或含糊的协议而与任意权力的滥用相联系的。就本身而言,它可被认为等同于契约的违反。由于抑制了社会交易,因而从社会观点出发,是应受到指责的。尤其是,以下几因素总是存在的。首先,存在创租和抽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进入障碍的存在,或是相对较高的监督和执行成本,导致竞争机制的缺乏,而引发腐败产生的机会。再有,寻租机会的利用是通过与第三方的相互作用和违反最初的委托━━代理合约。从这一观点,可以清楚地看到,志在消除腐败的措施与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相符的,即这样的制度安排能促进竞争,加强监督,因而能缩小寻租的预期收益。这些实际上是主流理论分析的基本结论。(Tanzi, 1998). 然而,尽管新古典经济学对一个没有腐败的世界的描绘是一个有趣的尝试,但在解决腐败本身的问题上,它并没有走得更远。它通常忽略了腐败是对现存游戏规则的一个反应,并且大多数规则衍生于个体行为模式,以及行而知之的需要。 尤其是,与传统研究相反,给腐败贴以“不道德”的标签并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道德往往被个人理解为促进社会合作的品质特征。根据对一个自由市场的理解,社会合作通常意指在个体之间有利、自愿的交易行为,而没有对个人自由的偏见。因此,从这一观点出发,腐败当然不是所希望的,由于它违背了既定的产权分配和转让。社会合作也之所以被破坏。但是,如果制度规则偏离了一个自由社会的标准,而产生于如政府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环境,那么,腐败就不一定意味着不道德。换句话说,腐败应该理解为这样一种行为模式:它总是表现于一种制度失灵的结果,而这种制度安排往往为达到其它目标而不可避免4。就其本身而言,腐败是一个无目的的过程,因此并没有道德或是不道德的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它不能简单地用对与错来评判。相反,关注的焦点应该放在制度架构上,这些制度安排可能或多或少是令人满意的;也可能会产生一套错误的激励机制,以及不恰当的行为模式和因此令人失望的经济运行5。仅当这一术语意指为改变制度规则的一种策略,并因此使腐败变得多余时,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打击腐败是一项政策,。 这一分析腐败的方法揭示了至少两种有益研究的途径。第一种是关于腐败作为驱使行动的市场信号系统的特征。第二种是关于有存在价值的腐败行为的社会条件,同时抛开所有利用(必定武断的)道德标准建立价值判断的企图。接下来的部分将陈述第一种观点。文章的第三部分将把这一观点应用于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的腐败分析,同时第四部分将得出一些(有限的)规范化的结论。 2. 腐败作为一个信号传递系统 与奥地利学校所教授的一致,市场经济是个体通过价格获得和交流稀缺性信息并决定资源配置的互动系统。当然,由于存在市场交易成本或是政府行为的干预、缺位,或二者皆有,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系统往往偏离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理想状态。当这一现象发生,个体就有可能被诱导以隐匿的方式行事,或是发现不诚实的行为有利可图,这其中就包含了腐败行为的参与。 为了简化讨论,将分析两种不同类型的腐败,一个发生在市场领域而另一个则在政府行为领域。简单地说,前者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而引发了机会主义行为;而后者是源于租的存在。 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源自交易成本。这减少了获取有效信息的机会,限制了达成双方互利安排的可能性,增加了执行契约的成本,也就促使了机会主义行为和腐败的产生。这些潜在的缺陷当然为代理人所熟知,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他们努力发展技术、制度规则以及合法的设计和规格。当这些方法不能奏效,而且无论如何交易成本总是大于其收益时,代理人就不会采取行动。 在小而全的团体里,由于企业较小,第三方存在数量有限,收入流易于观察,即存在或多或少的透明度,所以上面所概括的问题相对缓和。简而言之,在这里机会主义行为更容易被有效查处──例如,采取孤立和排斥。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腐败行为。当不道德行为发生了,腐败的代理人就会发现,只要他们采取某种违规行为并因此避免社会的制裁,便是有利可图的。在有些案例里,为了达到目的,甚至宗教情结也被利用了。 发生在大团体里的机会主义行为却是不同的一种情况,通过直接监控可能更难察觉。而直接制裁也存在很多问题。不过,在有着充分行动和交易自由的大团体里,可能存在相当大的竞争压力,使之去揭露腐败行为或是通过间接行动采取激励手段去减少腐败的发生。市场将惩罚被腐败经理人影响的私人企业。投资者将遗弃他们,而且最终将面临更容易被接管的威胁。这样一来,在职的经理人将会丢掉其工作,并因此失去再次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的机会。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经理人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更为诚实。因为他们利用相对高的交易成本而可能获取的短期收益,小于通过增加委托人利润而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现值。 当然,这并不排除小范围的腐败现象,它甚至可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不过竞争机制大体上仍然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腐败成本将会把不能控制其不正当行为的企业驱逐出市场,这些企业或是因为立法的原因难以解雇责任当事人,也或是因为其内部机制无法有效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例如,当代理人选择了一些从工程学观点来看可能有效的生产技术,却为代理人增加了其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时6,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如果说,竞争压力足够大以形成激励机制使腐败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其底线是,市场不可能支持大量的腐败行为产生。当消除它的成本大于从中获得的收益时,腐败确实能真实地存在着。但是又一次,只要企业主(1)受到竞争的威胁,且(2)操作自由而没有规则的制约或是司法的无效(因为这可能鼓励或保护腐败行为),那么腐败的存在范围就会受到它自身的限制。当然,由交易成本而产生的腐败不需要政府干预或是专项立法,除了那些有必要加强参与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协议或是对违反合同的赔偿;也就是法律规则。当合同的一方认为实施腐败的预期成本过高,那么这个交易就不会发生。这个道理勿需过多地解释。自由市场的过程有其自身必要的调节机制,因此,腐败的真实成本(无谓损失)实际上集中于可能出现却并没有出现的生产之中。 尽管指责市场领域的腐败行为当然是公正的,但结果若最终带来了加强监管技术的政策安排,这样做就依然没有意义。而且他们没有认识到,是否从技术观点出发可能无效的选择,但从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来看却仍然是合理的方案。 对于一个在竞争环境下的生产者而言,他总是力求缩小生产成本,即转变和交易成本的总和。更重要的是,市场领域腐败行为的分析应该引出对那样一些与现存立法不一致,而又使腐败最小化的契约安排情况的分析。并且重点应该放在市场代理人与政府间的相互关系上,而政府部门作为能够阻碍产权有效分配的唯一实体,它可以通过创租和有效限制竞争力的方式,使腐败得以存留。 至于由私人腐败所引发的损害,它十分相似于也相关于一个非完善世界所存在的福利缺陷,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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