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过热的局面已风光不再。全年论文不足百篇,与往年数百篇的数量相比,差之甚远。研究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点:一、研究老问题多,研究新问题少;二、实证研究多,规范分析少;三、利用间接资料多,利用直接资料少。这三多三少的特点既反映出中国近代经济史学界存在着浮躁心理,也说明了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形势比人强的原因。
一、 对金融制度变迁的理论探索
杜恂诚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比较近代中外金融制度变迁,认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可能在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交替发生。诱致性变迁指的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而产权制度、宪法秩序、意识形态 政府能力是对制度变迁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变量因素。旧中国的私有产权制度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如清政府倡办的一批所谓“官督商办”企业,就是产权关系很不清晰的,这些企业虽然都是私人投资创办,但处分权、转让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只要认为是它所需要的,就可以任意将私产产权变为政府产权。如南京国民政府强行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收归国营。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是最高产权”这把达摩克利斯剑,是根本不可能的。宪法秩序对制度变迁也有特殊影响。宪法稳定,有利于诱致性变迁;而宪法不稳定,则有利于强制性变迁。落后国家的宪法常常是不稳定的,因此,诱致性变迁很难长期而稳定地推进。同时,当政者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随意改变或解释宪法,任意发起强制性变迁。意识形态常常决定制度变迁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是否能为公众所接受。在美国,私有产权思想根深蒂固,任何触犯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的言行都被公众认为不合法的。而在近代中国,情况就不是这样,中国老百姓历来就有将皇帝、清官能够代表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的观念。“均贫富”是我国贫苦大众多少代、多少年来一种朴素的愿望,也是历次农民起义的口号。在这时,“国家权力是最高产权”则体现了它无比的权威。尽管这触犯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但非既得利益者的大众是能够接受政府对私有产权的侵犯和对私有产业的限制的。如果政府是很弱的,那么它的控制力就一定十分有限,在这样的条件下,诱致性制度变迁仍可能发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很难发生。在这方面,北洋政府时期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南京国民政府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基本上完成了政府的统一,因而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大大提高了。但行政控制能力的提高也意味着行政控制成本的提高。从1929年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每年的财政赤字都要占到每年财政支出的20%-30%,赤字的弥补主要靠发行国内债券和向银行借钱。因此,改变原先的自由市场金融制度就成为维持政府控制能力的必要环节。在这一点上,政府能力的提高与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互为因果。
强制性变迁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就形成了正向交替。诺思认为,宪法演变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也就是说,统治者通过产权制度的建构,既要使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证,又要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近代,除了产权制度的初期形成时期之外,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变迁,一般侧重于第二个目的。主持这类变迁的政府一般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起到纠正市场缺陷的作用。从市场出发,尊重市场的原有基础,并以这个基础来决定政府的作为。政府是在调节机制上下功夫,而不是以政府的行政控制来代替市场的运作机制。
不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变迁,是逆向交替,相对“有限政府”而言,主导此类强制性变迁的是所谓“无限政府”,即他们认为自己是全能的和万能的,他们不是为了纠正市场的缺陷,而是从执政者的利益出发,为了解决政府自己的问题,而设计出一套蓝图,强制地加以推行。中国近代的南京政府就是“无限政府”的典型。
杜恂诚引进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用于近代经济史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当前近代经济史研究的缺陷就在于凭经验进行摸索而缺少理论指导。引进国外成熟的经济学理论有助于提高近代经济史研究的水平。在我们开始引起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生搬硬套,削足适履的情况,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开放的心态,虚心地向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