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间接指导,有的直接参与,有的既参与又指导。而我国政府只能是先直接参与、后间接指导。 [关键词]风险投资; 政府行为; 角色定位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是连接高技术与资本市场的桥梁,在高技术产业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给以大力扶持。目前,我国政府虽已对风险投资引起高度关注,但在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法规建设方面,尚处在起步阶段。对中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整个风险投资中发挥什么作用,至关重要。因而有必要在分析、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正确确立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
一、发达国家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产生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扶持。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充当的角色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政府间接指导的“美国模式”
美国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很少直接参与风险投资管理,而主要致力于为风险投资运作,提供政策性引导和支持,改善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降低其风险因素。由于有这些政策和环境,使美国风险投资规模,奇迹般地扩张,最终成为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宽松的政策环境。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业务基本不干预,并没有直接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在一些间接相关的法律中,对风险投资基本上放松管制。1979年,美国劳工部修改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ERISA),允许养老基金进入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包括从事风险投资。这不仅使养老基金成为风险投资的最大资金来源,也使整个风险投资的资金水平有很大提高。1980年,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鼓励法》,决定免除其登记手续、定期汇报要求,并放宽其他限制。对于风险企业的专利申请,政府也精简手续,提供必要的方便。这一系列放松管制的措施,使美国私人权益资本市场日趋发达完善。正是在这一市场基础上,才形成美国式的投资模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基本没有出台针对风险投资的新政策。这实际是为风险投资者创造了稳定、宽松的政策环境,迎来了当前风险投资市场的新一轮繁荣。
2.优惠的税收政策。鉴于风险投资追求高额投资回报率,极易受所得税高低的影响,美国国会在1978年税收法案中,将资本增殖税由49.5%降至28%,对长期权益投资起了很大激励作用,使1979年风险投资基金额,比上年扩大了10倍。而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务法,又进一步将资本增殖税由28%,降至20%,使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1978—1994年美国风险资本总额,从40亿美元猛增到350亿美元。据有关专家介绍,美国目前投资基金,已达5.6万亿美元,超过全部商业银行存款4.6万亿美元。可见,政府优惠的税收政策,使风险资本投入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3.政府担保。美国政府于1953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规定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0万美元,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一个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有权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随后,美国的风险投资再次掀起高潮,其投资规模大大超过20世纪80年代水平,1996年新注入的风险资本,高达65亿美元,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也高达29.6%,而且风险投资市场及其运作日趋成熟。然而,美国风险投资真正大规模发展,是1997年以后。1997年筹资额达90.6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15.5%,风险基金个数103个,比1996年增加13个,平均每项基金规模,也从1996年的7700万美元,增加到1997年8900万美元。通过这种担保制度,国家能够以少量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风险较大的高技术企业。因此,有人称政府担保制度是风险资本的放大器。
此外,美国政府还采取提供补贴、预签购货合同等扶持政策,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特别是1982年,美国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通过立法,不仅规定政府按比例对高技术企业提供资助和发展经费,而且以法律形式,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保证政策的稳定和贯彻实施,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据美国《商业周刊》统计,目前硅谷在风险投资政策的扶持下,平均每星期有11家风险企业成立,每5天就有一个风险行业进行IPO,每天可以创造62个新的百万富翁。
美国政府这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投资模式,既有力地支持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又保持了风险投资公司独立灵活的运行机制,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
(二)政府直接参与的“日本模式”
日本在其特有的经济体制、企业经营形态、社会文化及民族特性的影响下,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与美国差异很大。主要表现为日本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制定政策、法规,保护和扶植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采取“技术立国”的发展战略,鼓励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
1.政府直接投入。日本风险投资的发展,落后于美国。为赶超美国,日本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业,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并提供市场保护,减少了风险企业承担的风险,极大地促进了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在1976—1979年度,为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方面赶超美国,日本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并出面协调5家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商,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研制超大规模集成电路。l980年日本比美国早半年研制出64K动态随机存储器(DRAM),比美国早两年研制成功256K存储器。1981年日本生产的64K存储器,已占领70%的世界 市场,到1986年,日本半导体产品已占世界市场份额的45.5%,成为世界最大的半导体生产国。日本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模式,为战后日本机械及电子工业的振兴、大规模集成电路攻关等,起了重要促进作用,被看成“亚太模式”的范例。
2.政府继续管制。在取得半导体产业霸主地位以后,日本继续沿用政府“行政指导”的作法,导致20世纪90年代与美国争夺信息产业霸权的竞争失败。原因是在过去“赶超”时期,先行国家走过的路是清楚的,后进国家政府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这样,政府能够发挥民间力量所不及的优势,调动资源并按指定方向加以运作,从而容易获得成功。然而,当面对创新的课题,需要探索未知时,政府不仅反应能力、运作效率不如民间机构,而且政府过度干预和直接管理,给风险企业带来束缚,影响了其活力,压制了个人创造力的发挥。另一方面,政府资金大量介入风险投资,容易出现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低效和浪费。
(三)政府既参与又指导的“西欧模式”
在西欧和以色列,由于文化、历史的原因,与美国相比,投资者惧怕风险,大部分风险投资是通过国家计划支持、推动的。所以,尽管这些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但科技成果商品化程度低。因而,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所起的作用,意义深远。
1.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扶持风险投资。英国政府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主要是帮助公营部门取得专利和许可证,同时也资助大学师生对一些有希望但尚未证实的想法进行早期开发,支持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工艺开发,甚至帮助开办新公司。此外,政府也采取间接扶持的政策。如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将政府支付款项中的33%,作为发展新技术的专款,20%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小企业贷款,其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1983年又制定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所得可免税。1998年,英国政府又宣布两项鼓励措施:向小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和对小型风险企业关键主管人员的股份,给予税收优惠,以使风险企业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经理。
2.政府将风险投资作为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一环。以色列风险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1年,以色列仅有1家风险投资基金,1992年政府拨款1亿美元作为风险投资的启动资金,设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每个基金的规模为2000万美元,采用合伙人模式组建和运作。其中,以色列政府持股40%,私人投资者持股60%。该基金主要由私人投资者进行运作,如运作成功,6年以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他基金投资者,撤出政府资金;若运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有力促进作用。几年以后,以色列各类风险投资业的基金数量和规模,都得到迅速增长。政府将发展风险投资,纳入整个发展规划中,明确发展风险投资的真正目的是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这就保证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方向,也使各项政策、计划更加协调配合。
3.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以色列政府认为,对高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来说,在所有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政府非常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始终把科技人才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