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二重结构的视角 _中国经济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3 22:53:46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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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山西商人与清政府关系的解释 1.山西商人与清政府关系的回顾 对于山西商人与清政府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私人关系 这种私人关系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助穷儒寒士入都应试以至走马上任。 第二,代办、代垫捐纳和印结。 第三,票号财东与经理人员直接损纳报效,买取官衔和封典。 第四,结交清政府各省官员。 (2)业务关系 山西商人(主要是票号商人)与清政府之间的业务关系主要表现为票号逐渐发展成为清政府的财政支柱。 第一,充当清政府损纳筹饷的办事机构。 第二,汇兑公款,为户部解缴税收。 第三,为各省关借垫京、协各饷,解救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急。 第四,为清政府筹借、汇兑抵还外债。 第五,票号代理部分省关的财政金库。 这里以票号交结各省官吏情况为例来反映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 2.对山西商人与清政府关系的解释 对于山西商人与清政府之间无论是在私人方面还是在业务方面的关系,从其所处的中国传统社会官民二重结构背景看,具有内在的逻辑性。 (1)官民二重结构所存在的特殊的获益机会分布结构,导致山西商人必然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货币资本用于结交清政府官员,疏通与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山西商人的“寻租”行为。同时,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拥有巨额货币资本和具有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水平的山西商人直到20世纪初期才开始较少地投资于资本主义工业。 (2)由于官民二重结构缺乏产权保护,因此山西商人就必然通过与清政府各级官员建立各种非正式的联系以保护自身的经营和脆弱的财产权,即从政府内部寻求产权保护的替代措施。 (3)在官民二重结构下,以农民起义为主导的社会变革仅表现为一种简单的财富和权力的重新分配,并不能为山西商人的经营活动提供财产保护,因此这必然引起山西商人对清末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敌视。 (4)我们已经指出,在官民二重结构下,信用和商业活动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山西商人必然以儒家思想作为缺乏民法和商法情况下的补充,另一方面,在其内部人事管理上也不得不倾向于地缘性和亲缘性。 3.山西商人的历史悲情 在西方资本主义出现以前,地中海地区的商业活动在为早期资本主义提供原始资本积累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商业活动以及所形成的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商人阶层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西欧的封建制度。因此可以说,前资本主义时期西欧的商业活动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更表现在社会政治方面。 山西商人从明代开始经过五百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在规模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对中国近代社会的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突出表现为山西商人在经济、贸易、商业和金融等方面所做的历史贡献。但与早期西欧商业活动相比较,山西商人在中国近代经济演变中的历史进步性,却受制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民二重结构,使其无法在社会和政治演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在使其获得巨大商业利益(也为其商业活动隐含了很大的政治风险)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最终决定了山西商人作为中国近代以来最重要的商业利益阶层无法推动中国社会的演变。 可以这样说,山西商人以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出现在近代中国的历史舞台并最终仍以经济力量的身份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山西商人的历史悲情。
参考文献
1. 孔祥毅:《金融贸易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2. 中国商业史学会明清商业史专业委员会:《明清商业史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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