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研究较少。本文以原始文献为基础,对毛泽东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基本思想进行了梳理,客观地反映了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的基本面貌和有关历史进程的基本面貌。该研究对于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研究
1942至1952年,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的具体实际出发,主要通过总结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长期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经验,先后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新式资本主义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和关于半社会主义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经济思想,比较正确地和初步地解决了在现实条件下中国应当实行何种类型与性质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基本问题,丰富、发展了毛泽东经济思想。1950年代,在照搬外国模式的过程中,毛泽东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的现实指导地位,被过早地否定了。然而,历史已经证明,毛泽东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不仅曾在1953年以前发挥过作用,而且在80年代以来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重新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再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现阶段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推动现阶段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毛泽东当年所说的“合作社经济”,实质上是股份合作制经济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有机结合。1942至1952年,毛泽东在阐述党在现阶段的理论和政策时所讲到的合作社经济,至少就其理想形态或典型形态而言,实质上都是股份合作制的经济,而不是单纯的合作制经济或单纯的股份制经济。毛泽东当时所主张的这种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典范,就是延安的南区合作社。毛泽东当时曾指出:南区合作社式的道路,就是边区合作社事业的道路。根据毛泽东对于南区合作社的“优良特征”的概括及其其他有关论述,这种“合作社经济”作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就是:
第一,从生产要素的联合来看,一方面实行股份制的资本联合的原则,即“合作社”的所有参加者必须首先以某种形式的资本(物质资本或人力资本)入股,成为真正的股东,方能成为“社员”。另一方面,又根据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实行合作社的联合劳动的原则,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均以股东(包括以身份股入股、以身份股红利为薪金的身份股股东)的身份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日常事务,即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联合劳动。但在工、商、运输、信贷、消费等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当中,大多数或绝大多数的股东(“社员”)并不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日常事务,即在他们之间只是实行资本联合的原则,并不同时实行劳动联合的原则。只有在某些(并不是全部)“农业生产合作社”(如互助社)当中,才会在全体“社员”中普遍地同时实施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原则。再者,在从事管理劳动的股东之间实行劳动联合的前提下,必要时还可以同时实行雇佣劳动,即建立作为私营的小型资本主义式的生产合作社的“合股雇佣企业”。
第二,从股金的来源来看,一方面实行股份制的集资原则,即不采取摊派入股的方式,实行自愿入股;不限制社员资格,各阶层人民都可以加入,机关社团也可以加入;不一定要用现金入股,即除现金外,还可以用公债券、储蓄票入股、用一切有价实物入股。另一方面,由于在管理上实行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没有大股东控股的问题,所以又实行了“不限制社员入股数量”这种反映了合作制特色的集资原则。
第三,从股金的管理来看,不是实行只能入股、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则,而是实行了进退自由的合作制原则,即不限制社员对股金处理的权利,每个社员都有随时退股的自由。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