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保险资金作为联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纽带,其运作的安全性、稳定性、收益性对这两个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影响。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是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以规定的运用工具为杠杆,在银行和证券产品撬动下,被动而间接地参与资本与货币市场,效益难以凸现,若不能有效地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业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的潜在风险。本文从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关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资产负债管理与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建议四个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关系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大小实际反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以及经营效益情况。从根本上看,保险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绩效都将最终影响其偿付能力。
(一)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经营效益的影响
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具有决定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承保利润都有下降趋势,保险公司的效益主要靠投资收益来弥补。
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孤立地看,保险费率下降,似乎会削弱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进而不利于保险补偿或给付的实现。但系统地看,在保险费率下降,其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需求的兴旺、投保人数的增加,促进了经营的规模化,从而在整体和总量上,较之于费率高时的情形更有利,大数法则的作用发挥更出色,更加强了经营的稳定性。从保险基金的规模看,随着投保人群的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可运用资金更有保证,使保险资金运用进入新的循环,相应地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这一良性过程,使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良好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壮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是因为,随着资金收益的增加、利润基数的扩大,税后利润固定比例的公积金计提也会不断扩大,所以资金运用收益是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的重要来源,这也就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
(二)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金的影响
在公司发展的前期,资本金是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体现,是公司开设分公司拓展业务、开发新产品的资金保障。我们在谈论偿付能力时,往往注意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大于100%,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合适比率缺少分析。显然,该比例并非越高越好,任何资金都有成本,保费收入可以用其产品预定利率来估计其资金成本,资本金的资金成本则是股东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资本金超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部分为自由资产,这部分资本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要求投资收益率更高的资产来满足实现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的。如果不能解决这部分自由资本的投资问题,资本的增长会给保险业务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回顾
我国在1987年以前,保险资金基本用于银行存款。在1987~1995年间,由于几乎对保险资金运用无任何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多进行股市投资、借贷等业务,造成大量的投资损失与坏帐。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遵循安全性原则,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属于严格型监管,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来,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以上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允许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保险法》修改后,尽管放松了保险资金对企业的投资,并且在其他资金运用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总体而言,其开放程度远没有达到令业界满意的地步。
(二)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利差损问题,而这给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经过连续7次降息后,我国的银行存款年利率水平已从原来的10.8%下降到现在的1.98%,保险公司以高利率8.5%~8.8%承保的大量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加大。在巨大的利差损压力下,各保险公司必然要想尽办法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一方面减少利差损,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保费收入,用费差益来弥补利差损。
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受市场宏观环境的影响。根据无套利理论,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风险小,对应的收益率也小。尽管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相比于债券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自1996年至2000年其收益率明显偏高,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公司一般都用足 15%的额度。但这样,无形中也加大了投资的风险。由于 2002年资本市场走势很差,也使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损失惨重。总体而言,2002年国债收益率维持在2.35%~3.5%之间,短期资金回报率下跌到1.9%左右,长期协议存款也会受到影响,估计收益水平在3.50%~4%之间波动。这样的收益水平,显然无法起到弥补利差损的作用。
三、资产负债管理与保险资金运用
在上述情况下,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成为业内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在兼顾投保人利益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投资渠道,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一)从产品的角度看投资问题
根据业务来源的不同,寿险资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1)由寿险公司担保投资回报的资金;(2)寿险公司和客户共担风险的资金;(3)完全由客户承担风险的资金;(4)客户利益与金融指数或物价指数挂钩的资金。以上四类资金分别对应着传统不分红产品、传统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指数连结等不同类型的产品。相应地,其投资的渠道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传统产品的全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产品经营的全部盈余也由保险公司享有。但是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预定利率过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蒙受利差损风险,而预定利率过低则导致客户在通胀环境下解约,因此不能适应未来市场利率的波动。这部分资金应投资于风险小的资产,如国债、信用高的中央企业债、金融债。
2.投资连结产品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下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超过2.5%的背景下推出的,目的在于实现寿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双赢。然而投连产品一投入市场就遇到了股市的剧烈波动,特别是2002年延续一年的熊市。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由保单持有人独立承担风险的效果。这里既有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客户不成熟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销售和管理风险的实际控制能力不足的原因。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