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货运险与理赔风险控制_保险学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0:25:32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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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赔”案件在自赔案中并不多见,但在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中,未超过出险地公司代理赔权限而由出险地公司全权处理的代理赔案,出现“滥赔”的较多。如一批小五金货物向甲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综合险,汽车行至乙地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不同规格的小五金货物包装破散及遭污水浸泡。投保人即向保险公司乙地的机构(即出险地公司)报案;出险地公司理赔人员对不同规格的受损货物不是耐心地清点、核实,而是粗略估计损失货物的数量及损失程度,有意或无意地放宽损失货物的数量或损失程度,导致“滥赔”。 (四)骗赔。“骗赔”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保险欺诈活动。骗赔案件在投保前均已精心策划,以致理赔时很难被轻易识破。骗赔形式有:1.货物出险后才想到投保,伪装在保险期限内出险;2.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3.保险货物出险后制造假象,夸大损失程度; 4.积压商品投保、低值高保,故意出险骗取保险赔偿金等。 如,某保险公司于2001年3月2日承保了一批保暖内衣的公路货运险,价值71万元,起运地龙游,目的地甘肃兰州。启运后三天,保险公司就接到报案电话,告知承运这批货物的东风大货车在河南省光山地段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车辆起火,连车带货已全部烧毁。从表象看,这起赔案投保在先,起运在后,没有可疑之处。但承保公司凭借多年的实践经验,感到有很多疑点,就及时与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后经多方查实,确是一起因该保暖内衣滞销积压,货主密谋串通、合伙购买廉价汽车装运积压货物,用低价值高保额的办法,恶意制造损害发生的交通事故,试图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的骗赔案件。 二、货运险理赔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合同“先天”不足,保险责任表述不准确,留下争议隐患。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在制定时就存在“先天”不足问题,保险责任概念模糊,或保险责任涵盖的内容表述不详,或特别约定的措辞缺乏严密性。“先天”不足的保险合同理赔时保险双方极易产生保险责任理解分歧。从被保险人来说:一是给被保险人的合理索赔造成误解,以致该赔而未赔;二是给被保险人的不合理索赔提供了可能,以致不该赔而赔。从保险人来说:一是给保险公司的“惜赔”有机可乘,从有利于本企业的角度,解释保险责任概念的含义、赔偿金额的限度等;二是也给保险公司的错赔、滥赔埋下了祸根。 (二)专业人才缺乏,理赔人员素质不高。货运险的保险标的面广,货物价值易变,保险期限短,装卸、运输过程复杂,尤其是对海上运输造成的货物损失实施时效内扣船、担保和反担保等工作,操作难度大,时间紧,因此货运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在保险理赔工作环节中,进行查勘、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理赔经验、相应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是专于一个险种,如车辆险或企财险,并不具备各个险种的知识和能力,致使在货运险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专业技能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既缺乏信心,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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