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有关地方税的全部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可以按内容分为税收实体法(各税种法律法规)和税收程序法(征收管理、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按级次分为: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性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财税机关制定)。2、地方税征管体系。即地方税征收管理活动各要素(包括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机构组织等)相互联系和制约所表成的整体系统。3、地方税保障体系。包括地方税的司法保障体系、税务代理和其他的协税护税网络。可见,地方税体系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它涉及到税务理论及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关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本论文将着重对其中的三个关键问题加以讨论,即地方税的税制结构、地方税管理体制、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确定。
二、地方税产生的理论分析
(一)一国政府实现其职能要求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合理配置。
1、历史、政治、经济的原因导致一国通常要设置地方政府,实行必要的地方分权。从历史角度上看,一些国家在成为主权国家之前就是以许多分散的辖区出现,它们或者是以地域为特征,或者是以民族为特征,或者是以政治、经济等其他因素为特征。由于国家的统一、战争、政治、经济、民族、地理等原因,将这些分散的辖区组成为一个国家时,原来所形成的区域性特征并未因此而完全消失。这一点在联邦制国家尤显得突出,联邦制国家本来就是由原来松散的独立国家(殖民地)或邦联国家组合而成的,这些松散的国家组合为一个国家后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已原来所拥有的权力,因此有进行地方分权的必要。从政治角度上看,中央政府将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中央政府将全国一切事务统于一身也是不可能的。再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市场失灵”普遍存在,因此,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私人部门不能生产或不愿生产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如国防、教育、道路等。这些公共商品和劳务的受益范围是不同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是地区性的,从提高经济效率出发,全国性受益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受益的则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以便中央政府集中力量和财力考虑整体的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居民的要求和偏好提供合适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劳务。由此决定了一国应在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适度分权。
2、在多级政府组成的体制中,政府实现其职能要求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国政府有必要从体制上划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的各项职能应根据分级政府的要求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和行使,且由于不同级次的政府具有不同的特点,各级政府的职能各有侧重,不宜相互替代。通常,中央政府主要承担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职能,在资源配置方面,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对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品和行业进行管理,对收益外溢性的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以便使溢外收益内在化;地方政府更主要地在资源配置上发挥作用,提供大量的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总之,在多级政府组成的体制中,各级政府应分工明确、彼此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政府的各项职能。各级政府能够有效行使其各项职能,必须有相应的财权、财力做保证,这就要求一国将其财政收入及财政管理权限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使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适应,最终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政府各项职能。
(二)税收作为一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使财权、财力的配置归结为税收、税权的配置,从而出现了地方税。
1、税收因其自身的优越性而成为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一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较多,如税收、规费收入、企业利润、发行公债等等,然而在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诸多手段中,税收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这是由税收的特点所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决定着纳税人纳税的无条件性,从而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和稳 定;税收的无偿性表明政府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占有纳税人的部分财富,税收的征收是财富所有权的单向转移;税收的固定性表明,对纳税人来说,征税对象、征税数额、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等的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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