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Ⅱ:分税分成和分税包干混合型体制(过渡模式)。
这类体制形式采取“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入超基数比例分成或增长分成”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入超基数递增包干”的混合动作模式。在“双轨并行”期间,这种模式将在一定的时期内成为乡镇财政体制的“主流模式”,或称为分税制改革的“过渡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划分税种按照目前的做法,省地(市)、县(市)三级仍在乡镇地方税中按比例集中部分收入,但要按分税制的要求,将集中比例逐步缩小,直到取消。支出上将属于乡镇一级的管理权,逐步交由乡镇管理,或暂行维持目前的支出格局,待乡镇实力增强以后再行下放。这类体制适合于收入稳定增长,支出压力较小,包袱不重,收入上有较大的增收潜力和有能力消化支出增长因素的乡镇。但分成包干体制的混合 作模式最终要向分税制体制过渡。
模式Ⅲ:大包干型体制(实验模式)。
这种体制十分简明,即在县市核定乡镇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的基础上,对收大于支的部分实行定额上交、超收全留;对支大于收的部分实行定额补贴、短收自补,或倒扣支出,并一定几年不变。对乡镇进行体制上的收支大包干也可采用另一种办法:规定收入上交数(或支出补贴数),确定收入递增比例(或补贴递增比例),支出下放两不管,县市对乡镇只实行收入目标管理,超收奖励,短收处罚,一年一结算。这类体制作为分税制条件下的“实验模式”,适合于两类乡镇:一类是收入具有一定规模,增收潜力大,但在前几轮“鞭打快牛”的体制下,县市集中过多,乡镇挖潜增收积极性不高,只求能“吃饭”、“过得去”的乡镇。另一类是收入块头小,收支缺口大,历史包袱重,又“两眼向上”,依赖县市补贴,指望县市解决减收增支问题的乡镇。对这两类乡镇实行“甩死砣”式的大包干体制,既简单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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