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来看,外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社会养老保障欠款是我国隐性和或有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体制转型期,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企业,由各种债务所组成的链条之所以能够延伸下去并没有断裂,就在于金融在时刻给这个债务链“供氧”。为了保证不因债务链条断裂而产生危机,金融体系(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自愿或不自愿的首先担起了“救火队”的角色,通过进一步“输血”以保障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维持。只有到了金融无血可输或不愿输血时,财政才作为最后的兜底买单人出场。在我国,绝大部分经济风险(包括各类改革成本)先是通过金融领域集小,然后再通过财政显性化。所以有人说,在中国金融风险就是财政风险,有一定的道理。
(三)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引发风险主体不同,财政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财政风险可以分为:大类:一类是由财政活动引起的风险,这是严格意义上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政府债务规模不断膨胀等;第二类是由国有金融机构的准财政活动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虽然首先表现为金融风险,但因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是财政,它们也常常行使部分财政职能,金融风险最终还是要转化为财政风险;第三类就是由非财政活动引起的社会经济风险(包括金融机构因利己行为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尽管这类风险初看与财政风险无关,但由于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弱化的计划与扭曲的市场并存,有关约束制度处于真空状态,使一些权力得到扩张的地方、部门以及经济组织在追逐自身利益时,既有可能摆脱原有计划手段的管束,又有可能逃脱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制度的约束,为了社会的稳定,国家往往不得不背负起它们造成的某些不良后果,所以这类风险最终还是会转化为财政风险的。本文主要围绕后两类情况研究金融风险的转化问题。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主要途径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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