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目前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但必须加强管理,使其规范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制度,取消我国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多头财政”,制止众多的政府部门直接参与GDP的再分配,已刻不容缓,必须把非税收人的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监督权归财政,彻底改变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缺位”和各个执罚、执行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越位”现象,逐步理顺税收与非税收、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
1.统一谋划,进人法制轨道。从目前来看,其立法工作可分两步走。首先,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税收人的主体、征收原则、征收标准,以及收缴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其次,将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对税收和非税收实行分列预算、分别管理,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来源的直接联系。
2.统一收费的征管机构,实行分级垂直管理。在转变对非税收入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强化收费的征收管理,建立统一的征收管理体系,从国家到地方分别建立起专门的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实行对口垂直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起上下结合、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监督网络,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分配管理。减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干预,增强国家对收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
3.统一征收,综合管理。为解决预算内外收支矛盾和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公、分配不均等问题,根据《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应该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统一由收费管理部门征收收费资金并上缴财政部门,结束多口征收、自行分配的状况,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综合预算,合理分配收费资金,做到按计划、按实际合理使用,增强综合财政的约束力,以量人为出、统筹安排、严格支出、合理使用、保证建设为基本原则,把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管理的轨道。
4.妥善解决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的问题。目前,作为非税收入,地方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征收一定比例的调控资金或基金,其征收比例通常较高,而如果征税,则征收比例一般低,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为了逃脱较多的资金被划走而积极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这样,就造成了收税与征收调控资金的矛盾,对于这一问题,很好地界定税与非税的范围,恰当调整征集政府性调控资金的比例,使税与非税的征收各行其道、各循其轨,形成良好的税与非税征收机制和征收秩序。
5.继续推行“票款分离”的征收体系,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加大收费稽查力度。将所有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实施“票款分离”,是从根本上切断收费主体与收费行为的利益关系,是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体系。在具体操作中,应及时总结各方面的经验,以及使“票款分离”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在做好票据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扩大票据履盖面,增加票据种类,真正做到“以票制费”。收费稽查是收费管理的重要保证,坚持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坚决执行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依法对非税收人的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处理,以保证各项规章的落实,促进非税收人管理工作的开展,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另外,实行非税收入规范管理,还需要由人大和政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它们的参政、议政作用;同时,还要扩大舆论宣传,吸引群众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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