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选择_金融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0:12:54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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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全能银行制度有这样那样的优越性,但从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国际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一直占主导地位,全能银行制度只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中实行。80年代,英国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此时,美国虽然颁布了《放松金融管制和货币管理法》,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仍有明确的界限。9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掀起一轮购并浪潮,使得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随之进一步放松对金融的管制,1998年11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明确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美国金融业开始采用混业经营模式。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确立混业经营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2000年初,美国国会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进银行混业经营制度。日本也于1998年4月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启动银行混业经营模式。 三、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趋势对国内银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目前,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 首先,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50年代以后,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这种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当初制定的分业经营已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因此,金融自由化迫使从法律上对这一发展趋向给予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同时,金融创新为突破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在负债和资产配置方面越来越多依靠资本市场工具,通过金融创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比重不断增加;而投资银行为扩大资金来源和寻找新的客户群落,不断向商业银行渗透。 其次,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通过近70年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巨大发展。他们向银行业的渗透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业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再次,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国从二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企业更愿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使得商业银行业务受到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 最后,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机构间融合以及通过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术保障。 上述四个原因,在内地同样存在。但众所周知,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这些正是内地金融所欠缺的。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加强,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但面对21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金融巨无霸”的威胁,中国金融业必须进行改革,以克服经营规模过小、竞争力较弱、仅提供单一金融产品服务的弊端。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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