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_金融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0:11:41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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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而言,自由化不能作为惟一的政策目标,在追求自由化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维护信用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其他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各国放宽对银行业限制以及银行服务国际化的趋势下,实现自由化之外的政策目标难度增大。 (二)GATS对银行监管的协调作用与局限性 1.GATS对银行监管的协调作用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国银行在世界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内外共同开展业务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但是,各国仍然按惯例在各自国家分别对银行进行监管。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服务内容变化和扩大,银行监管手段逐渐显得落后和不足。该矛盾开始暴露于1974年发生的原西德Hell Start银行破产事件,该银行总部当时设在西德,由于从事境外外汇期货交易失败导致破产。该事件使国际金融界强烈认识到,开展国际金融市场业务的银行一旦发生危机,不仅危及本国金融信用秩序,还会波及到别国,甚至有 可能造成世界信用秩序崩溃。 针对这一情况,发达国家为了对银行监管作国际性调整,于1975年由10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并于1975年签署了《巴塞尔协议(Basle Concordat)》,成功地制定了最低限度的监管准则;其后,对当时未达成协议的事项进行审议的同时,进一步强调监管应跟上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形势并与之相适应。1997年9月正式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此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强化国际性银行业务规则,在成员国监管当局之间达成了有关协议,其中最有名的协议是关于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首要目的是降低国际金融制度风险;其次是将由于国家间金融规则差异造成竞争上的不平等缩小到最低限度。在全球化金融市场中,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国内规则已在逐步放宽,但是,就国际规则而言,却有强化监管的趋势。 《巴塞尔协议》对以银行业务国内规则为中心的银行监管,在国际间作了有关规则的协调。银行业务是金融服务的中心,《巴塞尔协议》在协调国内规则方面的实质性进展,有助于实现GATS推动的银行业务自由化目标。也可以说,市场国际化需要各国国内规则的协调,正是市场国际化为用法制手段推进市场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将由于国家间金融规则差异导致竞争上的不平等最小化,这与GATS推进的金融自由化异曲同工,双方要达到的政策目标相同。 在《巴塞尔协议》作用下,GATS推动金融自由化具备了基本条件。一直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全部活动是基于银行监管实际需要进行的,而 GATS赋予了它法律基础。 2.GATS在监管方面的局限性 《巴塞尔协议》在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金融规则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GATS在制定金融服务的国际规则,规范全球化的金融市场,推动金融自由化中成效显著。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二者的局限性日益明显。 第一,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的规则协调,对于国际化的银行监管绩效究竟如何,以及详细规则以往由各国监管当局负责,这对银行的国际业务监管是否有力等均值得质疑,例如1992年7月的 BCCI(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由于怀疑该银行进行毒品资金交易,欧美的金融监管当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接受资产冻结处分,导致国际市场有关外汇交易的资金结算发生混乱。各国通货的结算是由其母国的结算系统进行的,由于时差关系,风险程度发生增幅效应。凡是在时差较大的不同国家与该银行进行的外汇交易,全部损失惨重。由此可见,一旦有事件发生就暴露出监管不力,说明各国的金融规则间会发生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现象,如何强化和完善银行监管国际协调机制的功能任重而道远。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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