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上)_金融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0:05:05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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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我们认为,所谓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所以这样说,一是人作为社会人,一定会与周围环境发生关系,因此,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讲的“独立性”是基于“不存在足以影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的“重要关系”,但是如何定义“足以影响”,如何定义“重要关系”,这本身都存在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因此,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独立性。二是独立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需要与任期相联系,由于独立董事存在“被同化”的可能,因此,一开始担任独立董事时具备独立性并不表明一直会具备独立性,公司治理的鼻祖Cadbury爵士说过的一段话:“我认为,经过一段时间,‘外部人’会不知不觉地变为‘内部人”’(韩志国等,2002),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三是我们要求的独立性,是要求独立于企业,即远离企业,但实际上,我们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和立场来讨论“独立性”,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要求的“独立性”,又不能离开企业。因此,独立董事的这种“独立性”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其目的也不相同。由此产生一个悖论:独立董事既要独立于企业,又不能超脱于企业。 因此,在我们看来,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时期也许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列举法体现出来),但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实质意义却是不变的(通过概括法体现出来)。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就是采用概括法和列举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该《指导意见》仅将妨碍独立性的主体界定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稍有范围过窄之嫌,而且与《指导意见》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的规定也有出入。 三、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除了取决于其本身的特性外,还与其选拔机制有关。从理论上讲,要想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独立董事选拔机制。国外通常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目前国内独立董事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指导意见》规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也可以提名,为照顾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独立董事的选举还可以行使累计投票权。人们通常认为,在大股东或经理人实际控制董事会的情况下,这种选拔机制不能保证被选的独立董事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或由于行使成本过高而事实上不愿行使,或由于所持股份太少无法影响大局。因此,从理论上讲,由于组成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地位相对独立,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下产生的独立董事,其独立性应相对直接由董事会提名时要强。但由于前述提名的独立董事本身独立性的相对性,由此产生的新的独立董事独立性也必定是相对的。 实际上,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的独立性程度取决于选拔过程中的主观和非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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