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教育新闻课件中心论文中心教学教案试题中心语文专题综合下载技术教程公务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教育资源网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述讼法 -> 论文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_述讼法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6-13 22:51:41  论文发布人:chjchjch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内容提要】作者从一个参与者的角度,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证。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乃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在社会结构、制度与文化等还无从支持一个现代司法体系的情况下,司法改革很难单打独斗地完成。文章对于妨碍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社会因素作了探讨。接下来,作者集中讨论了法官选任、司法权行使方式以及法院管理三个关键的改革领域,揭示了问题所在,也尝试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
  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中国的法院也开始了规模越来越大的改革。(注:关于中国法院改革的英文著作,目前最权威的英文著述是Stanley  B.Lubman.Bird  in  a  Cage: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ao,尤其是第九章("The  Courts  under  Refor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另可参看Donald  C.Clarke,"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Journal  of  Chinese  Law  5(1991):245-296:Clarke."Power  and  politics  in  Chinese  Court  System:The  Enforcement  of  Civil  Judgments."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10,No.1(1996)1-92。)在这种改革进行了二十余年的今天,参与、推动改革的人们似乎多多少少出现了某种无力感。尽管改革措施不断地推出,然而,实际的效果却是不尽如人意。晚近的一期《中国新闻周刊》甚至刊登封面文章,题目居然叫作“中国法官遭遇‘公众信任危机’”。(注:这篇由该刊记者章敬平撰写的文章报道,2001年“两会”期间,一项针对504名网上人士的调查表明,法官是所有4个法律职业中最不受欢迎的。被调查者对4个法律职业及其欣赏率分别为:律师为59.7%,检察官为22.6%,警察为8.9%,法官为8.7%。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支持了这一舆论。该公司于今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多段随机入户访问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整体上赋予法官消极形象的人占了约四成。其中给予法官高度消极评价,包括混乱的、低素质的、徇私的、官僚的等,占被访人总数的40.7%。见《中国新闻周刊》2001年第44期。)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如决策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提升法院与法官公信力进而增强司法独立地位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已有的弊病,甚至导致新的弊病产生。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值得警觉的。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里,托克维尔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促使社会发生激烈动荡的力量往往不是守旧,反而是改革。(注:参看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4页以下。)作为这些年经常呼吁并且积极参与司法改革过程的学者,我愿意结合自己的知识积累和平常观察,对于我们所开展的司法改革本身作出检讨,看一看是哪些因素导致了这样的矛盾情况的出现。
    作为整个社会变革一部分的法院改革
  古罗马谚语云:“有社会斯有法律”。不过,作为社会规范一部分的法律,也总是与特定社会的历史、结论以及文化传统密切关联的。从清末开始,中国建立西方式的现代型司法制度的时间不过近百年,而她的法律以及社会治理的历史却至少有两千年以上。这样的历史对比不仅仅可以表明现代法院制度在中国不过是一个新生儿,而且也意味着新制度建立所必然要面临的艰难历程。司法改革不仅仅涉及到法院或司法机构;它涉及到社会调整以及国家治理模式的改变,涉及到社会意识的改变,甚至是人们思想方式的改变。
  不妨举个明显的例子。就西方的传统而言,司法独立的正当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学说早已家喻户晓,成为社会共识。在制度层面上,在司法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自身的体制与程序方面也都形成了一系列稳定的保障。然而,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模式基本上是反分权的。从来没有独立于行政机构的专门化的司法机构,主持案件审理的官员也毫无法律专业训练,无从对本来就很粗疏的法律条文加以细致而平衡的解释,导致案件的处理几乎呈现出韦伯使用“卡迪司法”(Khadi  justice)一术语去描述的那种状况。(注:Cf.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Max  Rheinstein,Oxford  U.P.,1954.PP.212-13.这位思想家对于中国传统司法模式及其影响的极具启发性的论述,参看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尤其是第154~158、198~203页。)这样,我们既缺乏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群体,司法程序也不可能是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央动员型的统治传统更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陌生感。
  在二十世纪中国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中,我们模仿西方模式建立了现代政府体制,但是,表层制度的改变容易,但实际运作手段与过程的改变则很难。引进的新制度由于传统力量的影响而变形。就司法制度而言,尽管设置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院,也在宪法上明确地规定了法院的独立性,然而,一方面百年来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与所追求的内政目标难以使包容司法独立的宪政制度付诸实施,更重要的是,那些能够支撑这种独立性的社会意识以及具体知识却没有在更广泛的层面得以确立,法律职业的发育和法律教育的发展命途多舛,终究导致法院独立有其名而无其实。(注:对近代中国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过程与困难的分析,参看拙文,“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展开”,收入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72~213页。)
  这种书面制度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反差也是今天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大障碍。法院独立首先意味着法院在人事和财政等方面的独立。然而,实际做法却是法院在这些最要害的方面都受控于同一层次的党委和政府。(注:关于法院在人事与财政隶属于地方党政所造成的不独立状况,参看拙文,“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主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第179~250页。)试想,如果财政与法官选任方面法院不能独立,那怎么能够想像法院能够在司法决策上拥有独立的意志?(注:按照汉密尔顿的说法,“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联邦党人文集》,第79篇,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6页。)法律条文中许诺了司法独立,诉讼当事人当然有理由期望法院在司法决策时将这种许诺变成现实,然而,由于司法的地方控制,当案件涉及不同地方的当事人时,只能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受理,而该地方法院作出偏向本地当事人的判决几乎成为司法决策的常态。这不能不加剧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不满和怨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可能最重要的是设置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区划,从而将司法权与行政权以及同级立法权完全分割开来,这是司法独立最基本的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般大众固然经常是司法屈从外部权力控制的受害者,但是,另一方面,当今中国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中也的确弥漫着不利于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气氛。政治话语中见惯不怪的“一把手”或“核心”的表述,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惯常思路,从某些知识分子到一般大众对集权政治所能够带来的社会动员力的青睐有加,都会形成对独立司法的抵制因素。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正当性以及依法治国的正当性的确立,法院在调整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方面正在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整个社会也理所当然地增强了对司法界的关注。然而,由于司法界革除积弊、适应新需要的努力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巨大落差,一时间大众传媒中充斥着对法院弊端的揭露,“司法腐败”已经成为街谈巷议的惯常说法。这样的舆论气候所引发的不是对司法独立的追求,而是对这一原则的恐惧和强化监督和控制的呐喊。如此一来,某种恶性循环便不可避免:因为法官素质不高,所以需要的不是独立,而是控制,由于受到控制和不得不屈从外部和内部的干预,因而司法官员本来就很稀薄的尊荣感就愈发丧失殆尽,对于没有了尊严感的人你又如何要求他表现良好?出现更多的错判和劣行将是必然的,于是,人们会说,这么严厉的监督居然还会出问题,难道不应当更加严厉地监督和控制么?
  怎样走出这个怪圈?也许我们无从发现某个具有决定性的着力点,在我看来,有关现代司法以及现代政府建构的基本道理的更全面、更深入的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法院自身在法官选任、司法权行使方式、法院管理以及司法职业伦理等制度的建设方面更加明确、清晰和有力的改革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官选任制度
  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比较,法官选任制度在过去的十年间取得的成绩是最突出的,而且法官选任标准的提升也是最容易取得社会共识的领域。在今天,对其他若干方面的改革路向——例如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如何实现司法管理的非行政化等方面——许多人的见解并不一致。但是,就司法官员应当具有高素质的要求这一点上,现在人们并没有多少分歧。这当然具有历史的原因。自1950年代以后的四十多年间,中国根本没有对法官的选任提出教育背景上的要求,由此导致司法官员教育水准的普遍低下。(注:关于中国法官选任标准与实际操作情况,参看Lubman,前注1揭,pp.251ff;贺卫方,前注5揭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论文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查看发表评论...]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站内广告 站内广告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站内广告 
 中国教育资源网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中国教育资源网站内搜索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栏目导航 栏目导航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栏目导航 
· 行政法 · 国家法
· 经济法 · 述讼法
· 国际法 · 劳动法
· 法史学 · 环境法
· 宪民商法 · 民法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法学理论
· 刑法论文 · 其它论文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相关论文  相关论文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相关论文
· 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
·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 从邓小平同志法制思
·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
· 关于司法独立的制度
·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
· 国外交友网站落户中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本月热门论文 本月热门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本月热门论文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本日热门论文 本日热门 中国教育资源网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本日热门论文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浙ICP备06010405号 Email:cnkjz@163.com 技术支持:名流设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2004 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