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卷 第1期 2003年 2 月 宁波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
Vol.25 NO.1 Feb. 2003 收稿日期:2002-06-14
作者简介:邵国平,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处副教授(浙江 金华 321004)。
论大学生权益与法律保障 邵国平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在逐步增强。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和特点,阐述大学生权益在教学质量、学校广告宣传以及教育管理行为等方面受侵害的客观事实,提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权益侵害;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 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0627(2003)01-0051-04
一、大学生权益的内容及其特点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总之,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本文要阐述的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而享有的普通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大学生角色的特殊性。大学生既是一名受教育者,同时又是一名消费者,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因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免费上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逐步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加大社会和居民家庭对教育成本承担的份额,建立起新的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际上已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趋向。目前,公立高等学校的学费每生每年基本上在4 000元左右,部分名牌大学的学费已不止这个数,4 000元学费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经常性成本的30%~40%。民办高校或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其学费更是高得惊人,基本上是全额收费。如浙江省的民办二级学院,每生每年的学费一般为15 000元,个别特殊专业达到18 000元,这还不包括每年500元至1 200元不等的住宿费。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同时,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也在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变革,如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办大学、以产业方式运作的教育集团的兴起、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创办、公立大学民营化等,这些办学模式的出现,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而是一种消费,一种服务消费。由是,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一个特殊的教育消费者。
其二,大学生权益的核心是围绕权益主体自我素质的提高。它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消费者的权益,商品消费者的权益指向是关于物的使用价值,而大学生的权益指向则是大学生作为人的自我质量,即将来立足于社会,能为家庭、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
其三,大学生权益产生于特殊的行为之中。大学生的权益是产生于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特殊行为之中,而这种教与学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双向性的教育教学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大学生的特殊权益,概括起来主要有:
1、使用权 是指大学生充分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使用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知情权 是指大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大学生作为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当然有权利全面了解学校以及自己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反过来也就是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因此,知情权是大学生全面加强对学校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学校自身争取学生对其理解和自觉接受学生对其监督的需要。
3、选择权 是指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的权利。随着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新的学分制的全面实施,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专业、选择课程,同时对个别教学态度不好、教学水平不高、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有权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撤换。
4、监督权 是指大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因此,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督,是新时期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这里的监督,既包括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学生的监督。
5、奖贷权 是指大学生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对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大学生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这是大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同时《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这是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6、就业权 是指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的大学生应当享有的就业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生不包分配,实行用人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高等教育法》第59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此,作为高校必须要为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切切实实为毕业生的就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这是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权利。
二、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大学生权益的侵害具体主要表现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匮乏和有偿使用而侵害使用权;对学校发展状况、收费情况、专业发展和课程设置等情况缺乏了解而侵害知情权;对专业选择、课程选择和教师课堂选择等缺少自主性而侵害选择权;对课堂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缺乏有效监督而侵害监督权;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贷制度而侵害奖贷权;毕业生没有得到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而侵害就业权等等。在高等教育不同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大学生权益内涵和特点,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方式与表现形式也有差异。在当前,大学生权益的侵害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质量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主要是指由于高校较低的教学质量而造成对大学生利益潜在的或现实的侵害。对大学生利益潜在的侵害是指大学生还未完成学业,还未走上社会接受社会挑选。对大学生现实利益的侵害是指大学生已经完成学业,走上社会,由于学校的教育质量差,学生综合素质不能满足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要,使得大学生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而对其造成的利益侵害。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对待课堂教学的态度。现在高校的部分教师存在对课堂教学应付的现象,其教学态度令人不敢恭维。二是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近几年来,一方面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另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年轻的助教或见习助教在课堂上唱主角,产生“教授不教,讲师不讲”现象。三是教学经费投入不足,教学设施匮乏。经过连续几年的扩招,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显著扩大,到2000年,在校学生人数已经达到了1 100万人,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已提高到11%,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部分省市已达到或超过了15%,正在或已经进入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增加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的学费收入也逐年增加,但生均教学经费的投入却在下降,有些地方下降幅度还很大。部分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少得可怜,部分院校用于本科生的日常教学经费开支仅为生均每年200元,与教育部原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