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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诉讼案例对学校管理的启示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6-3 21:29:04  论文发布人:chjchjc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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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例的分析,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提出了学校管理应坚持“依法办学、依法管理”;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要以平等的法律主体作为最主要的关系;对大学生已经触犯法律行为的问题,不必要也不应该仅仅用思想政治教育去解决;法律意识、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应是学生最重要的思想品德素质;学校需要树立对外法律公关形象等一些观点。
[关键词]:大学生;诉讼案例;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管理

    当前,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尤其在学生管理实践中,管理工作者遇到了相当数量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案件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必然性。其必然性在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依照法律规范行为主体的模式影响不断渗入校园等。高校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管理工作者,不应回避或漠视,而是要正确认识此类诉讼现象所反映的社会意义并注意汲取有益的启示。
 
    一、近几年涉及到高校和大学生的典型诉讼案件
    近年来,涉及到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连连见诸报端。这些诉讼案例涉及到学籍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使各方面对高校管理的法制化更加关注,引起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的转变。以下选取的是新闻媒体披露的涉及高校及学生的较典型的诉讼案例。
1、刘燕文诉北大案。1992年9月,刘燕文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当时北大对刘燕文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 7位委员会全票通过);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他的诉讼。最后经过二次开庭,法院做出判决:按照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第一,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原告博士毕业证书;第二,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第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本案涉及学籍学位管理。
2、女博士状告母校案。2000年10月19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公开审理两起保送研究生状告母校四川师院“定向合同无效,退还毕业证、学位证”案。从80年代开始,国家教育部制定了“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政策,而急于培养本校师资力量的川师院将此作为优惠政策与定向相结合。如果优秀学生愿意回校工作,他们将提供此免试名额,但双方应先行签订《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书》,并进行公证。然而,这纸合同的签订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有保送生拒绝履行合约回到南充。有的拿到学位证、毕业证后便消失了,有的干脆连双证都不要就走得无影无踪。四川师院曾试图主动起诉追回流失人才,但往往适得其反,这些曾享受“推免奖优”政策的学生都宁愿选择“赔钱走人”。日前,此案一审判决,何春环提出的两个诉讼要求被一驳一立:法院驳回了何要求宣布《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书》无效及赔偿请求;但同时又判令四川师范学院退还何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书。但令人惊讶的是,何春环与校方竟双双上诉,不服判决。[2]本案涉及师资人事管理。
3、成都某高校大二学生钟翔打进四川青年报热线电话称,他最近在学校遭遇了一件尴尬事,他和女友走在校园林荫道时,被校园纠察队告知禁止他们手牵手,做亲密的动作,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但他仍然怀疑纠察队是否有此权力。[3]本案涉及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4、学校选错教材。大连外事专修学院英语自考大专班的35名学生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交了“白卷”。学生们认为学校因为选错教材使他们遭到了学习时间方面的损失,给他们自己及家庭带来了难以形容的伤害,于是,学生要求学校给一个说法。35名学生一纸诉状将大连外事专修学院告上法庭。[4]本案涉及教学管理。
5、报载,2003年1月2日,广东肇庆某中专在学生出操时,对宿舍突击检查,从学生的床上、关上但未上锁的抽屉里、壁柜中搜出并没收了刀具、打火机等“违规”物品。此举引起了学生强烈不满。[5]本案涉及学生管理。
6、 华声报讯,在武汉体育学院就读的运动员程林(化名),不愿继续“深造”,多次向学院申请退学后遭拒,一纸诉状将体院告上法庭。洪山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学校须为程林办理退学手续。据武汉晨报报道,现年27岁的程林是一名优秀的武术散打运动员,多次在国际和国内比赛中获得冠军。1997年9月,他经过特招考试合格,进入武汉体育学院武术系就读两年制大专班。届满后,学校未经其本人申请和同意,确定程林由专科升读本科,以继续深造。而程希望毕业后尽快回到家乡。从今年2月起,他一边就读本科,一边多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专科毕业手续和退学手续。学校均予拒绝,理由是程林在专科阶段学习中未能很好地完成学业,而且学校与北京市体委(程的委托培养单位)订有协议:未经北京同意,学校不能为程办理退学手续。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程林与学校是事实上的教育关系,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校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应予退学。即退学是学生的一种权利,是否退学取决于学生的主观意志,学校在说服无效情况下拒绝为其办理手续,是侵权行为。遂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6]本案涉及教务学籍管理。

    上述几则案例揭示了一些共同的问题,即学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学校什么样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才是合法的。长期以来的单位体制放大了学校的行政管理权力,甚至在无意中超越或违反法律规范。受到长期以来忽视法制观念的影响,学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很少放到是否依法是否合法的视域内进行审视,而学生的法制观念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强。现在,学生不再单方面处于接受处理和处分的地位上,学生已将自己与校方摆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因此上述案件最终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并不依学校承认不承认,愿意不愿意为转移。学生不再认为什么问题都是自己的思想问题,而是学校与学生双方都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当前学校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做到依法管理。学校在处理学生各类事件中必须站在法律的高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以上典型诉讼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引起重视的,是上述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启示之一:高校一定要实行依法办学、依法管理。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应是法律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突出的是其最基本的关系——法律关系,学校各级管理者要转变观念,对大学生不要停留在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而要以平等法律主体作为最主要的关系。其实,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作为公民同样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律关系。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法制经济,社会各主体的行为越来越多地是用法律来规范。由此引起的利益冲突,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纠纷和法律冲突。其解决途径则自然地导致法律诉讼。大学生开始寻求一种法律公正,不再局限于被教师认可、同学认可甚至赞扬为满足。获得法律公正的途径自然地导致法律诉讼。我们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仅仅理解为“以法治校、以法管理”。 而是要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作为管理者要体现法治精神,法律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校方和师生须共同遵守的。
    启示之二: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对大学生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的问题,不必要也不应该仅仅用思想政治教育去解决,应该力求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导致大学生会产生“思想问题”的问题,可以成为解决“思想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学校可以建立如“道德法庭”的形式来解决大学生的一部分思想问题。即对于那些虽违反公德但无法用法律来解决的问题可以采取法律程序性的方式,公平、公开、公正地但又“寓情于理”的办法来解决。学校要大力开展法律案例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形式。思想政治教育注重“灌输”、“和风细雨”、“润物细无声”,那么平时不断地以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特别是与大学生相关的案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规范相结合的重要形式。
    启示之三:具有法律意识、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应是大学生最重要的思想品德素质。这是一种公民意识,应予培养、发扬和提倡。依法治国的观念要成为大学生的必备素质。我国的法律法规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到《高等教育法》等都已经包含了对大学生应具有的基本道德素质的内容,要求大学生依法办事,强调大学生的“道德性”及法律义务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启示之四:学校各级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工作者、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把学法、守法、用法作为工作、学习的最重要内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要自觉学习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公认的规章制度办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及教师要依法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尊重学生人格,严禁教师打骂、体罚、侮辱学生;保卫部门应依法保护广大教师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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