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由是人类的理想,学术自由是学者的理想。从古代希腊直到当代大学,无数学者为此而奋斗。随着大学日益走出象牙塔,有关学术自由的论题再次成为目前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文章主要从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以及学术自由与学术道德的关系两个方面综述了学者们的观点。
[关键词]:学术自由;实现;学术道德
一、对实现大学学术自由的认识
学术创新取决于学术自由的实现。那么,究竟什么是学术自由的实现呢?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即:学者(或大学)在追求学术的过程中对各种限制的突破与超越。超越是相对于限制而言的,没有限制就没有超越,超越乃是对限制的突破。针对这一论题,不同学者以不同的视角进行了阐述。
(一)从不同角度认识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
1、 从学术自由思想的演进看学术自由的实现:走向自觉的历程
《学术责任》的作者美国学者唐纳德·肯尼迪认为人们直到20世纪初期才开始使用学术自由这个词。那么在学术自由概念形成或使用之前,学术自由思想是否已经存在了呢?回答是肯定的,“求知是人类的本性”,可以说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对真理和高深知识的探求活动,就萌发了对学术自由的要求。有观点认为学术自由最早产生于古希腊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教育和学术活动。古代雅典是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空前发达的最早社会,以后也很少有社会可以与之比媲美。英国学者J·B·伯里在《思想自由史》一书中把希腊与罗马时代称为“理性自由的时代”,他认为:“我们细看古希腊,罗马的全部历史,直可说那时的思想自由——如我们呼吸的空气,视之为当然而不做细想,……有知识的希腊人所以能保持宽容态度,就因为他们是理性的朋友,并无权威支配着理性”,“但是这种自由并非有意识的政策或审慎辨证的结果,所以是不牢靠的”。因此,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希腊学者身上完全能体现出思想自由抑或学术自由的精神,但这一时期的求真是逻各斯使命,看作是认识活动,满足于对神圣的类似于“观念”的本体性因素的追求,从这一意义上说这种学术自由是不自觉的,满足于人之外的外在目的。
又有学者指出学术自由的开端始于欧洲中世纪大学。里查德·霍夫斯塔德在他的专门研究学术自由的著作中指出,学术自由的历史是与从12世纪以来的大学史相伴生的。中世纪大学在教会势力和世俗势力之间享有了一定的自由和自治权。当12世纪的知识分子力图冲破这个理性被禁锢的时代时,以巴黎大学和波伦亚大学为代表的欧洲中世纪大学为求知本性和自由精神的发挥提供了庇护所,“几个世纪来它们几乎成了自由思想的唯一根据地。”中世纪大学的理智自由与古希腊相比是少之又少的,但自由与权威,理性与信仰间的矛盾始终充斥着学者的头脑。“中世纪学者在探索真理时并非是自由自在的,真理早已由权威启示,探索者只能把握、思考和肯定启示之美。”然而人类正是在经历了无数次权威压制理性、不宽容对思想自由的摧残而付出重大代价之后,对思想自由或学术自由的追求才逐渐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因此可以肯定的说中世纪大学产生了学术自由的萌芽并为之奠定了基础。
目前学术界公认的现代学术自由思想明确提出是19世纪初的德国,1810年柏林大学的建立标志着学术自由原则在大学学术活动中的正式确立,以此为开端,学术自由原则逐渐成为现代大学自觉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共有特征。那么学术自由又是怎样在这一时期从长期的朦胧状态转变为自觉的状态的呢?首先,它得益于宗教改革使学术与信仰的关系得到解决,学术对宗教信仰的依附关系不再存在。其次,长期积淀下来的学术自由思想在德国的哈勒大学得到发挥。再次,探索真理与人类的发展、国家与民族的进步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明确。诚如洪堡所认为的,要拯救德意志民族,就必须将教学研究结合起来。
由此,我们可以从学术自由思想的演进可以看出学术自由的实现经历了一个由不自觉到自觉的漫长历程。
2、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术自由的实现
学术自由所要突破的限制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外部的社会限制(主要是政府干预);其二,主体自身的限制。对前者的突破实现了“外在的自由”,就是权利层面的自由,对后者的突破则实现了“内心的自由”,也就是精神层面的自由。“外在自由”的实现既要克服政府干预又要依靠政府干预;“内心自由”的实现需要保持一种超然的精神,而学者一味的“超然”又会危及学者的社会使命,失去社会的认同与支持,从而危及“外在自由”的实现。“外在自由”的缺乏最终会窒息“内心的自由”,故“内心自由”的实现也需要介入社会生活,接受适当的政府干预。因此,如何整合学术自由与政府干预的冲突成了学术自由实现的关键。而学术自由与政府干预冲突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法学问题。学术自由是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主体是公民(学者)以及法人(大学)。政府干预实质上是一个教育行政的问题,权力主体是政府机关。如是,学术自由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就是行政法实践中的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术自由的实现从法理学上说,就是一个如何处理教育行政与法律关系的问题,即如何保证行政权利与相对方的权利平衡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和大学(学者)的权利与义务。这个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三种理论,分别为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控权论主张控制教育行政权力,保护学术自由与大学办学自主权;管理论强调维护教育行政特权,学术自由没有完全进入决策者的视野;教育行政平衡论则为学术自由与政府干预的整合提供了法理学基础,它为学术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条思考的路径。
同时,学术自由的实现,需要加强制度的建设。法律是最常见的外在制度。当然法律对学术自由实现是一面双刃剑,它既可以促进学术自由的实现,又可阻碍学术自由的实现。目前,在西方主要国家,已经有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受宪法保障最早源于1849年德国的《法兰克福宪法》,该宪法第152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这是西方宪法保护学术自由的滥觞,到现在则已成为各国宪法上所广为承认和保障之人民基本权利,在人类肯定之价值上具有共通性与普遍性。西方诸国,除在宪法上肯定学术自由为基本权利之外,还辅之以配套的法律规范确保学术自由的贯彻与落实。如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为了保障教学、学术自由,校长、教师和部局长,不经大学自治机构审查同意,不得违背本人意愿调动工作、降职或免职。又如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重申:要保证避免无充足理由而解雇学术人员。
3、从反思古典学术自由观看学术自由的实现
古典学术自由观主张绝对的学术自由,排斥任何形式的社会干预。这一自由观建基于三大观念之上,即,“意见自由市场”、“价值中立”及“学者是真理的代言人”。但经过分析可以发现,作为支点的三大观念本身难以自洽。首先看“意见自由市场”,这一观念源于达尔文的进化论学说,其主要观点是: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不作为(即不干涉),让所有的意见在“意见市场”上自由交换,经过自由竞争后,最好的意见将会自动的出现并成为胜利者。但事实证明,学术界这个“意见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观念的自由交换,因为学术界参与观念交换的各方间往往存在着地位的不平等或者参与者本身的不成熟,因此意见市场离不开适当的社会干预。再看“价值中立”,其主要观点是指大学和学者在追求学术时,应尽可能排除主观的价值判断,严格遵守以事实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客观性,力求得出不受价值影响的结论,又称价值自由。但事实证明任何研究都会掺入研究者的价值因素,诚如马克思·韦伯所指出的,这是因为一方面研究活动乃是属于“意向性的社会活动”,研究者总是最关注他认为有意义、有价值的问题;另一方面必然有一个题材选择与材料的组织整理范式选择问题。布鲁贝克也认为“价值判断实际上可以提高高深学问的精确性”。事实上,现代大学已经摆脱了“价值中立”这一学术研究的“铁律”,而全面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而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必然伴随社会对学术自由的制约。最后看“学者是真理的代言人”,这一观念认为学者是真理的化身,具有“真理代言人”的资格。在学术领域中,是“有才智的人的一统天下”,绝不接受公权力的任何干预。但这种观点是以学者绝对忠诚于真理为前提的,而现实生活中的学术腐败和学术败德行为却证明了并非所有的学者都可成为“真理代言人”,所以必须依靠社会干预来治理这种学术腐败和学术败德行为。由此,我们认为古典学术自由观把学术自由作为一项绝对权力是不妥的,学术自由的实现是有条件的,社会干预是实现学术自由的必要条件。
(二)实现大学学术自由的现实性分析。
在现代社会,大学的学术自由的实现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困境。首先,大学与政府及社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大学对外来经费的依赖性不断增强。举美国大学为例,在50年前,大学经费相对独立,学者们几乎很少能够获得联邦政府研究拨款,也不屑于为公司和政府机构开展咨询、充当顾问,也不为经济利益向慈善基金会提任何建议。二战以后,由于政府对大学的重要性认识日益加强以及大学自身办学经费的窘迫,联邦政府不断增加拨款支持大学开展研究、添置新设备、设立学生助学金等,大学还成立了专门机构,并设专人向基金会、公司和校友寻求资助。目前,美国大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和社会的资助来支撑其庞大的经费开支,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把大学和社会其他机构连接了起来。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必然对大学和学者的学术研究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不论这种影响的结果如何(不同的学者对此观点各异),事实上它已经干扰了大学学术自由的实